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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及规定

图文:惨痛车祸背后的“经济账”

编辑:驾驶网    来源:中国宁波网    2009-01-17    👁3755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图为:每起惨重车祸背后,都可能使一个甚至几个家庭背上沉重负担(资料图片)记者严斯林摄
      图为:车险理赔,与有车一族的关系日益密切(图文无关) 记者夏盛摄
      图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整理车险理赔案卷宗(图文无关) 记者夏盛摄
    
    □本报记者海冰 通讯员张婧 郑洁
    
    提要
     每起重大交通事故背后,除了血的教训外,受害者及肇事方还可能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最大限度地争取保险公司的赔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近日采访了几起典型的车祸理赔案例,并就此咨询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车险代理律师芦大为,希望能给读者一些启发。
    
      出事司机又被车撞
     涉事公司相互“纠错”
     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余师傅是一名的士司机。2005年9月4日凌晨零时许,余师傅驾驶的士行驶至沿江大道长航大厦门前时,行人李某和徐某恰结伴路过此地,余师傅所驾车辆不慎将李某撞伤,余师傅遂下车与徐某一道对李某进行施救。
     在此过程中,司机林师傅驾驶一辆小客车驶来,迎面撞上余师傅,余师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余师傅系被车辆撞击面部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余师傅家人为此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27.6万余元。
     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林师傅辩称,该交通事故是一个连环撞车事故,第一起交通事故引发了第二起事故,故第一起事故肇事车所在单位及保险公司,应当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林师傅所在公司也辩称,发生第一起交通事故后,由于余师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第二起事故的发生,其所驾肇事车辆已投保第三责任险,故该事故应由双方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余师傅所在公司则辩称,第二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候,余师傅没有开车,而是在路边抢救伤员,是林师傅的车速过快,导致第二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此外,其投保公司辩称,余师傅驾车撞伤的只是行人李某,不是合同约定的侵权行为,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听了上述双方相互“纠错”的辩解,余师傅家人非常着急。不过,法院依法作出了公正的裁决。法院查明,案发地交警大队认定,余师傅和林师傅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故原告损失,应由林师傅所驾车辆的投保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10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考虑余师傅负事故同等责任,且林师傅在事故发生时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故可减轻其赔偿责任,减轻比例为超出限额部分的40%。
     此外,因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余师傅所驾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不构成造成原告受伤的第三责任,故余师傅所驾车所在公司及其投保公司不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故提醒司机朋友和行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平安出行。
    
      搭顺风车遭遇车祸
     交警无法定责
     法官判决各赔一半
    
     2005年12月18日下午3时40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湖大道兴业路口,伴随“嘭”的一声巨响,一辆富康轿车与一辆东风牌中型客车激烈相撞,致东风车上两乘客贾某、吴某受伤。
     贾某和吴某是一对夫妻,顺路搭乘了趟免费车,未料途中竟遇此车祸。贾某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27天,花费万余元。其妻吴某情况更糟,先后被送往神龙医院、普爱医院、同济医院救治,共住院治疗260天,医药费就花去28万余元。次年9月经鉴定,吴某伤残属一级,需终身两人护理。
     事故发生后,富康车主刘某先行支付10.5万元,东风车主曾某先行支付11.9万余元。因其他损失索赔无果,贾某、吴某夫妇遂诉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意想不到的是,因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进行了走访调查,但因故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这给急需钱治疗的贾某、吴某索赔增添了难度。
     开庭时,富康车主刘某辩称,原告无证据证明他在这起事故中有过错,因此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需要赔偿,因两辆车都已投保,也应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偿。
     经查,刘某为肇事车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但该保险公司却辩称,原告索赔数额过高,认为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按双方责任确定该方赔付费用。
     东风车司机汪某和车主曾某也强调,事故责任没有明确划分,汪某还称,他受雇出车,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法院审查认为,刘某、汪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贾某、吴某人身损害,原告有权请求赔偿。因汪某系曾某雇佣人员,在受雇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曾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定,贾某的各项损失为2.2万余元,吴某的损失金额共计63.3万余元。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本次事故责任无法查证认定,故超过最高限额部分应由刘某、曾某各按50%予以赔偿。
    
     律师提醒: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应注意以下几点:1.及时报警,保留现场证据,及时向交管部门报警并向自己驾驶车辆承包的保险公司报案。尽量让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以方便后期维权或赔付时明确责任。
     2.及时抢救伤者,将事故损失降到最少,保留所有因事故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方便后期计算赔偿数额及向保险公司理赔。
    
      货车撞向施工人员
     农民工死伤
     按城镇标准赔
    
     胡师傅是湖南株洲县的农民,其受聘于“顺发维修队”后一直在城里做事,未料前年上班期间遭遇横祸。
     当年11月3日,胡师傅在高速公路湖南段190KM与工友刘师傅忙着干活。当日9时45分,一辆额定载重量为8.8余吨的重型货车,运载着20余吨布匹开来,该货车沿行车道以每小时约80公里的速度行驶。此时,一辆黑色轿车从该货车左侧超车道超车,未料,见胡师傅等施工人员正在超车道上作业,该轿车紧急避让驶回行车道并减速。
     见状,货车司机王某即驾车避让、制动,但因其车超载,使制动效率下降,致货车误闯入施工区,与胡师傅、刘师傅相撞,造成胡师傅当场死亡、刘师傅受伤并致残的严重后果,后刘某左小腿下部行截肢术,另有多处骨折。
     案发后,货车司机王某电话报警,一边在现场参与施救,一边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当月7日,王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后认定,王某超载、超速,通过施工路段未降低车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顺发维修队”在道路上进行养护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警示牌和安全防护设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次要责任。
     法庭审理中,肇事司机王某的雇主鲁某提出,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计算相关损失证据不足。但法院查明,死者胡师傅虽为农业户口,但其自2003年3月起受聘于“顺发维修队”,在湘潭市昭山旅游经贸开发区路口社区居委会居住超过一年,有居委会证明、养护队员聘用合同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法庭另查明,肇事货车于2004年11月挂靠于武汉某运输公司至事发,每月交管理费200元。车主鲁某以该公司的名义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在保险期限内。胡师傅的损失被认定为27.9万余元,刘师傅被认定为37.3万余元。
     法院认为,鲁某作为雇主,应对王某在从事运输活动中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在该次事故中有重大过失,应当与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武汉某运输公司系鲁某车辆挂靠公司,根据鲁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公司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直接对第三者赔付5.8万元。其中死亡伤残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该公司还承保了鲁某车辆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赔偿金额为12.75万元。
     此外,第三人长潭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明知“顺发维修队”无资质,却让其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高速公路上超经营范围施工作业,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提醒:
     确定事故责任后,先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若分歧较大,可引进第三方裁判。进行调解时,应注意留存对方车辆信息,特别是复印对方车辆的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单。对于争议较大且复杂的案件,可聘请法律专业人士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的计算标准有明确规定,因农村和城镇标准有相当的差距,外来务工人员在遭遇车祸维权时,若符合当地城镇标准的,应注意搜集证据,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链接
      机动车常见险种介绍
     随着居民车辆保有量不断增长,车辆在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事故风险。投保是风险转嫁的一种有效途径。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的芦大为律师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车险代理律师,对此进行了介绍:
     车辆保险有很多种类,最常接触到的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责险)以及相关附加险比如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率等。
     所谓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从其概念和性质来看,该险种是每辆机动车上路必须投保的,并且该险种的赔付对象仅限于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同时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对于2008年2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限额为总计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赔付的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所谓商业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其作用是对交强险的一种补充,可降低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失,也可以保护伤者得到足额赔付。保险金额一般以5万元为起点,到几十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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