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水路运输船舶易主经营部分 一、船舶买入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2、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有相应的服务设施; 3、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4、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二、船舶买入人所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1、申请报告; 2、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表简历、学历、资历、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客运、液运危险品运输的,最高从中至少有一人有相应船舶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6、验资报告(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及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7、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8、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资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半数以上应有交通部认可从业资格证书和航运、航海、船舶、船机中等以上学历,并提供劳动合同(意向协议),公司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的船舶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经营客运、危险品运输的,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船舶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9、经营普通货物运输的,运力不低于2000载重吨,经营液货危险品运输运力不低于2000载重吨,经营液化气船的仓容不低于2000立方米,经营沿海客运的与力不低于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载重吨/400客位(申请开业时提供证明文件); 10、经营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应提供码头停靠证明; 11、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或安全责任单位的证明文件。 三、卖出人应提报材料 1、买卖合同; 2、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审批程序 船舶经营范围属本市范围内的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船舶经营范围属跨地市运输的,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船舶经营范围属省际运输的,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两级审核,由交通部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