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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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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规定车主借车需承担交通事故连带责任

编辑:驾驶网    来源:文新传媒网-文汇报    2010-12-15    👁3366  

浙江出台交通事故赔偿新规

受害人为“无名氏”亦可主张赔偿

将车借给别人出了交通事故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的车出了交通事故,运输公司是否要负连带责任?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无名氏”死亡,谁可以作为原告,为受害人主张赔偿权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坏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这些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车辆所有人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林某驾驶轿车与朋友高某等人到俱乐部唱歌、喝酒。其间,林某将车钥匙放在包厢茶几上。后高某擅自拿走车钥匙,驾车送杨某、李某、吴某回家。高某无驾驶证,且酒后驾驶,致车辆碰撞路边行道树后翻入右侧河道,高某、杨某、李某死亡,吴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父母将林某、高某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损失53万余元。因高某死亡且无配偶也无遗产,李某的父母放弃了对高某的索赔。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钥匙随意放在茶几上,为高某开走车辆并肇事提供了机会,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其在案件中的过错程度,认定其承担的赔偿份额为35%,遂判决林某赔偿损失8万余元。

这一判决符合新规精神。《意见》规定,如果车主将机动车出租、出借给其他人使用,而使用人因酒驾等原因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由机动车使用人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挂靠运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钱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与前方周某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后驶离现场,造成车辆受损、周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钱某驾车在夜间行进中未注意观察前方车辆动态确保安全驾驶,且在发生事故后驶离事故现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据悉,事故车辆轻型厢式货车系钱某出资购买,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名下经营。据此,周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钱某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6万余元,并要求运输公司对上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周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钱某承担。因为钱某所有的事故车辆轻型厢式货车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故运输公司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意见》明确了机动车挂靠、承包、质押以及维修期间的交通事故责任归属。

明确“好意同乘”情形下的事故责任

对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无名氏”死亡,“对究竟由谁可以作为原告,为受害人起诉侵权人主张赔偿权利的问题,浙江已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浙江省高院相关人员介绍。

《意见》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合理时间内确实无法确认受害人的身份及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这样在实践中比较容易诉请、提存、管理“无名氏”受害人获得的赔偿金,也符合社会公众意愿。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意见》对“无名氏”受害人的赔偿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即一般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据悉,这是对“无名氏”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权利的保护问题,第一次从肯定方面做出的司法性规定。

据了解,《意见》还明确了商业性泊车、代驾行为的相关责任。此外,还有“好意同乘”情形下的事故责任。所谓“好意同乘”是指车主或驾驶人无偿的让第三人搭乘车辆,即搭便车。为了鼓励驾车人无偿帮助他人,同时又尽可能防范事故发生,《意见》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本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乘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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